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桂阳县检察院督促生态损害赔偿60余万元赔偿到位
文章来源:湖南法治报 作者:刘建军 冯辉 时间:2023-01-16 10:34:09近日,郴州市桂阳县检察院支持桂阳县政府与一起非法排放工业废水污染环境案件中的当事人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圆满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2年12月30日督促履行赔偿协议。
2022年4月28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桂阳县春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尾矿库检查时发现,黄沙坪街道原桂阳县社会福利选厂旁有一非法企业正在生产。经调查查明,该非法企业涉案人员2021年10月利用老厂房,购置设备后,外购“黑矿”原料,以硫酸、双氧水等为辅料,湿法提取金、银、钯等贵金属,生产过程所产生的废水未采取任何措施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对周边土壤及地表水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监测结果表明,排放的废水重金属砷、镉、铊等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看到触目惊心的检测结果,桂阳县检察院立即启动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支持县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郭某华、易某山、江某交等人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磋商。
经过3个小时的磋商讨论,长达一年多的生态损害赔偿问题最终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郭某华、易某山、江某交等人承担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费用、事务性费用,民事责任分担问题由赔偿义务人自行约定处理。12月30日,赔偿义务人郭某华、易某山、江某交等人按协议约定将赔偿费用60余万元全部履行到位。
郭某华、易某山、江某交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但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并赔偿到位,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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