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要点解读(三)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作者: 时间:2023-06-26 10:00:00《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1年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进一步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扫黑除恶工作的参与度和知晓率,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在《反有组织犯罪法》施行一周年之际,威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要点系列解读活动。
保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黑恶犯罪人员依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保护人身安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保护人身安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人身安全:
(一)不公开个人信息;
(二)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
(四)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
(五)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一条)
个人和单位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有何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但是,如果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出自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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