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地在外省,行刑反向衔接如何落实?湘黔两地检察机关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时间:2024-08-13 11:39:49“方某已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罚款,未提出异议,当日就缴清了罚没款。”近日,贵州省天柱县检察院检察官接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官的电话。至此,这起跨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顺利办结。
2023年8月,天柱县公安局在侦办伍某等人(另案处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发现,2023年5月至8月,在新晃县农贸市场经营水产品店的方某,明知伍某等人向其销售的渔获物系在长江水系清水江流域天柱段非法捕捞所得,仍多次以每斤5.5元至7元不等的价格收购,收购的非法捕捞渔获物均已出售,违法获利1930元。
受理该案后,天柱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方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于今年6月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天柱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检察官围绕案件管辖、违法事实与情节、处罚必要性等开展全面审查核实,认定方某的行为违反了长江保护法的规定,应当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案涉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湖南省新晃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由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为此,该院及时与新晃县检察院联系,通报案件基本情况,并达成跨省移送办理便于属地同级监督的初步意见。
今年6月4日,天柱县检察院与新晃县检察院、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座谈研讨,围绕案件管辖、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转换、涉案财物处理、处罚情节等进行商议,达成由天柱县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新晃县检察院予以审查,涉案财物已经公安机关上缴国库不再移送的共识。
新晃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于6月17日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7月18日,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方某作出行政处罚。
办案过程中,针对毗邻两地非法捕鱼、盗窃、收购赃物等违法犯罪案关联较多的实际,天柱县检察院与新晃县检察院联合签订了《关于加强湘黔毗邻两地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协作机制(试行)》,围绕案件适用范围、管辖协商、异地听证、文书抄送、协助跟进监督等作了明确,切实解决两地行刑反向衔接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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