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法院:二男子销售“山寨”槟榔 惩罚赔偿代价沉重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姜雨蓓 时间:2023-11-03 12:04:12湖南长安网10月27日讯(通讯员 姜雨蓓)近日,岳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初至2022年3月,刘某某从上线段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非法制造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内包装袋、外包装袋、礼包袋和“谢谢品尝”小票,后将上述物品销售给他人,通过对外出售30000个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外包装袋,刘某某获利7595元;2018年至2022年5月,周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从他人处购进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口味王槟榔外包装袋和“谢谢品尝”小票,自行包装后出售,累计销售额为39265元,其中周某某获利1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数量达二万件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槟榔是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中经常食用的商品,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标志,是权利人的无形资产,归属于知识产权。销售假槟榔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就提醒行业经营者切忌因为一己私利违法销售非法制造、假冒的商品,否则将触犯法律难逃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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