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永兴法院:大狗兴奋挣脱牵引绳,咬伤小狗撞倒路人,狗主人惹官司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 赖识宇 时间:2023-11-03 12:05:17湖南长安网10月24日讯(通讯员赖识宇)狗狗外出时需要佩戴牵引绳和嘴套等工具,防止其狂奔、追赶物体或攻击其他宠物或行人,但有的大型犬即便栓了绳,也无法完全抑制“狂热心情”,挣脱管理人的控制,对他人造成伤害,本期就是这样一个案例。
2022年9月30日晚,邹某牵着其饲养重达60斤的金毛犬在小区遛狗,恰逢同小区的谢某带着泰迪犬、颜某带着柯基犬在外散步。金毛犬看到许多“小伙伴”倍感“兴奋”,在邹某稍不留意的空当,金毛犬挣脱牵引绳扑向泰迪犬并进行打闹撕咬,谢某急忙将泰迪犬提起来,并用自己的牵引绳击打金毛犬,金毛犬随即跑开,在途中又飞快直扑向颜某拉着的柯基犬,在金毛犬与柯基犬追扑撕咬时,导致颜某倒地、翻滚,造成身体多处皮肤伤。之后,各方因赔偿协商无果,谢某、颜某遂诉至永兴法院,要求邹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系因狗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邹某系金毛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邹某带金毛犬外出时,应当预见金毛犬可能会对他人或其他动物造成损害,邹某虽用绳索牵栓,但忽视了动物的体型和本性,导致金毛犬挣脱牵引绳攻击撕咬谢某的泰迪犬、颜某的柯基犬,造成泰迪犬被咬伤、颜某受伤的后果,邹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谢某、颜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邹某对谢某的泰迪犬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邹某分别赔偿谢某、颜某经济损失3500元、603元。
法官说法
牵引绳不是装饰品,它关乎饲养者、动物自身和公共的安全。大型犬体型大、力量强,往往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其主人的驯养能力和体力也要过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除非饲养动物的主人能够证明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否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即便邹某遛狗时牵了绳子,但其未能控制住狗狗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其也未能举证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其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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