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经营者不得实施“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
文章来源: 人民网 作者: 时间:2024-04-09 20:56:184月9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在会上表示,近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郭启文详细列举了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传统消费领域的虚假宣传、“霸王条款”、预付款退款难等问题,以及网络消费中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特别是网络虚假营销、直播带货中的假冒伪劣以及“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已引起了广泛关注。
他强调,对于这些问题,有的现行规定比较原则,有的还存在制度上的空白,有必要通过制定实施条例,细化补充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在立法过程中,司法部与市场监管总局紧密合作,聚焦当前消费者关注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框架内完善相关规定。
一是细化和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等义务,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二是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实施“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三是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明确了经营者收取、退还预付款的有关规则等。
四是强化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五是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履职要求,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郭启文还指出,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更加注重重塑良好市场经营秩序。比如,针对投诉举报和惩罚性赔偿适用等问题,《条例》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受理机制的同时,强调消费者应当依法维权,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明确了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同时,规定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对经营者敲诈勒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予以处理。《条例》在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义务的同时,也为经营者合法经营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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